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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下车被撞身亡 客运公司被判决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12-15 10:01:01


高速公路上下车被撞身亡 客运公司被判决承担责任

  

    90后男青年打工返乡回家,为图省事凌晨在高速上下车后被撞身亡。其家属认为大巴司机允许并纵容乘客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

    2010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男青年王某从威海打工返乡回家为了图省事便在连霍高速公路上要求下车。西安某客运公司的大巴司机见已是深夜又无警察巡逻便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允许了王某下车。由于是深夜王某在穿过高速公路时不幸被撞身亡,肇事车辆逃逸后不知去向。死者王某的家属认为,西安某客运公司纵容乘客深夜高速公路上下车后酿成了悲剧,应当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被告西安某客运公司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并让受害人王某下车,结果造成王某在被车辆碰撞致死。被告司乘人员随意在高速路上停车让乘客上下车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王某的死亡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王某在高速公路上应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却仍然下车,并造成自身被其他车辆撞伤后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2010年12月15日金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西安某客运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57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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