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新闻摘要

建立跨区域执行协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盛勇强

发布时间:2015-08-27 09:17:58


    上海与各协作区法院间建立的跨区域执行协作虽然时间有先后,但在大家共同努力下,跨区域执行协作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跨区域执行协作已形成常态和规范。对受托的案件和事项,均能按自辖案件同等对待,并建立起了从立案到督办、登记到对账的一整套委受托案件办理和管理机制;能够把做好协助执行当成分内工作,积极配合异地执行的法院,保障异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跨区域执行协调更加顺畅和高效。在跨区域协作过程中,各高院对跨区域执行争议协调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统一的约定和实践,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协作会议还对一些实践中大家共同遇到的问题确定了一致的处理标准,解决了一类问题。由于有了共同的标准,相关法院能够就相关问题很快达成一致,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跨区域法院交流互动推动了工作发展。上海法院借鉴兄弟省经验,将原先各拍卖机构分散拍卖转变为“现场集中拍卖+公拍网网络拍卖”模式,既运用网络手段拓展竞买主体,又保留传统拍卖在标的物保管、看样和后续服务上的优势。在相互交流和借鉴中,各法院执行工作整体水平得到了共同提高。

    (四)跨区域执行协作正从传统模式向信息化共享转变。在目前已建成的各自行政区域网络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一级网基础上,积极探索跨区域查控信息共享联动。苏浙沪皖长三角法院执行信息联动,通过不改变原有各高院“点对点”系统运行模式与规则,实现了“一键式入口、四地系统反馈”的效果。

责任编辑:张程鹏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