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在办理“两抢一盗”案件中积极为被害人追赃,今年以来,为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23万余元,所判案件被害人无一要求抗诉,被告人无一上诉。
由于法律对盗抢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限制,被告人虽然得到了应有的刑事惩罚,但许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往往不能充分挽回。针对这种现象,该院对起诉的每一起“盗抢”案件要求审判人员做的“三个必须”:一是必须查明被告人赃款、赃物的去向,建议办案单位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能够发还的及时予以发还;二是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必须告知被告人主动退赃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条件,动员被告人家属代为被告人退赔,并号召被害人大胆到庭参加诉讼;三是必须在被告人退赔到位后再收取罚金,将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充分贯彻到刑事诉讼当中。从而,有效的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减轻被害人的诉累。不久前,该院审理的被告人姚某抢劫案件,经办案法官多次做工作,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被害人表示满意。该院考虑被告人积极赔偿和自首情节,酌情从轻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