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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盗窃忙 送进班房去“回读”

  发布时间:2009-08-30 11:03:29


    近日,金明区法院对一大学毕业生盗窃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家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的被告人张某某在我市某大学毕业后,留在本市,因内心空虚,竟然干起了盗窃营生,结果是自毁前程。自2009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某5次到开封市第二技工学校家属院,开发区金池名郡小区等地,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窗户,跳入室内,盗窃现金、首饰等物,价值共计12000余元。3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又到金池名郡小区准备再次行窃时,被人发现,在逃跑的途中被小区保安抓获。

责任编辑: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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