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刚到上班时间,刘某(未成年人)的母亲在他的代理律师的带领下,来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把“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的一面锦旗送到了庭长徐昆和审判员李爱琴的手中,对承办法官表示诚挚的谢意。
事情还得从原告刘某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08年12月22日,原告刘某放学后骑电动车回家,在龙城香榭里花园门前与被告郑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刘某严重受伤,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郑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受伤后被送到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可郑某在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其他费用不再支付,且对所其交到医院的押金条也拒绝给刘某,致使刘某无法在医院结算费用。无奈,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赔偿各项损失16562元,并继续支付治疗费用。
该案受理后,主审法官李爱琴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针对被告郑某的车辆有交强险,向郑某明释了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以及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在法官的多次协调下,郑某提交了保险单,并把押金条交给刘某。这样把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又针对保险公司一般一个事故只进行一次理赔的规定,向原告也进行了明释。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指导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经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在所有赔偿费用确定后,主审法官召集原被告三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替代郑新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400元,并很快赔偿到位,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得以保障并得以实现,原告刘某的母亲为表示感谢,多次邀请法官吃饭,都被婉言拒绝。刘某的母亲为表示感谢,把“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的一面锦旗送到了法庭,以表达承办法官的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