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孙俊亮驾驶临号牌照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驾驶的车辆临牌超期,4月9日,被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判决加刑六个月。
2013年11月5日,孙俊亮驾驶豫BG4855(临)号(临牌有效期限至2013年11月2日)锋范轿车沿开封市杏花营镇榆杏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杏花营村委员会门口时,与自东南向西北步行斜过道路的被害人梁小群相撞,造成被害人头面部外伤合并重度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弃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认定,孙俊亮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3年11月6日凌晨,孙俊亮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开封市开发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孙俊亮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孙俊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孙俊亮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孙俊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孙俊亮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因孙俊亮系加强临时号牌已经失效,增加刑罚量刑六个月。根据以上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处孙俊亮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