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劳务经济持续的、规模化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已婚男性常年在外,农村留守妇女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群体。而留守妇女情感需求缺失,性安全系数低,且维权意识不强,由此产生的种种矛盾逐步突显。因此,建议政府深化关爱留守妇女,从法律和制度上为留守妇女改变生存和生活状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改革的深入,城乡流动政策的松动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通往城市“留守妇女”、“留守妻子”随之出现。由于丈夫长年在外,留守妇女无法得到丈夫的体贴照顾与悉心呵护,缺乏关爱和理解,而长期的两地分居也导致夫妻之间无法实现生理满足,留守妇女长期处于性压抑的状态。一些专家认为长期的情感需求缺失和婚姻的“低性满足”严重影响了农村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导致其生活幸福指数较低。空间的距离阻碍了夫妻间的情感交流,丈夫在外开阔了眼界,易出现婚外恋。对于留守妇女而言,感情淡化增加了夫妻之间的猜疑,加上自我精神空虚,自我控制力不强,易受外界不法分子诱惑,从而导致情感危机。
农村地广人稀,且社会治安状况不断恶化,违法犯罪的概率逐渐增加,而留守妇女更是成为一些不法犯罪分子的主要侵犯对象。因为留守妇女在失去丈夫保护的情况下,更容易遭受人身与财产安全上的侵害,甚至受到性骚扰和性侵犯。由于农村留守妇女体单力薄,文化程度低,维权意识薄弱,当家庭财产与人身遭受侵害时,她们大多选择独自默默忍受。
针对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由农村涌向城市这一现象,应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努力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以及劳动就业等方面实现城乡平等发展,同时加大对农村建设的投入力度,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的农村就业岗位,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就近就业,以此减少农村留守人员的数量。进一步完善以《妇女权益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具体法律在内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法律,以确保农村留守妇女人合法权益,解决她们不良的生存状况。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制裁和处罚力度,强化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降低受害者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度。加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维持正常的婚姻关系。新设无过错赔偿制度,肯定和保留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保护无过错方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实施群防群治,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通过各级妇联组织联合司法部门为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各项普法宣传教育,为留守妇女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更加切实有效地维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生活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