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区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以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积极运用巡回调解方式,充分调动多种资源优势,用协调、和解等方法解决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实现案结事了。
6月15日,金明区法院受理一起因村民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原告吕某系辖区内某村村民,因与同村村民谷某发生纠纷,引起双方撕打。民警接到报警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受害人谷某称自己有身孕,被吕某踢伤,险些造成流产,给自己造成很大伤害,要求必须处理侵害人。公安机关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根据法医学鉴定的谷某伤情已构成轻微伤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对吕某治安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吕某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由于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如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引起村民群体上访。根据巡回审判有关规定,行政审判法官决定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巡回调查、调解。案件承办人与纠纷双方见面,向他们讲解行政处罚依据。同时,通过乡镇派出所民警、乡镇政府包村干部和驻村政法干警等多种力量,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近三天的努力,纠纷双方在乡镇派出所民警和包村干部的见证下,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主动撤回了对公安机关的起诉。
2009年上半年,已审结行政诉讼案件9件,其中采用巡回调解化解5件,巡回调解率达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