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工伤赔偿 职介人也有责任?法院:不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4-04-18 11:06:07


6月20日,记者从金明区法院民二庭获悉,在该庭刚刚审理的一起因为申请工伤赔偿的案件中,法官认真合理地分析涉案各方的真实情况,成功审理了这起较为复杂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件。

据金明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韩立新介绍,2011年8月,乔某经张某某介绍到某建材公司工作,约定工资为每天50元,乔某与某建材公司形成雇佣关系。2011年9月10日,乔某在工作期间,在蒸汽没有放干净的情况下,受其他工人指挥打开蒸压釜门,导致被烧伤。事故发生后,建材公司负责人张某将乔某送到医院,乔某被诊断为双下肢及会阴部30%面积烧伤,在医院治疗花费12667.81元。后来,该建材公司将乔某转至另外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用为573.35元。这些费用该建材公司都垫付了出来。2011年9月底,乔某又住进我市某三甲医院,花去医疗费866.09元。该建材公司又支付乔某1670元,其他费用却拒绝支付。出院后,有关部门作出鉴定,乔某皮肤损伤被评定为10级伤残。

随后,乔某将其服务的某建材公司和其职介人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经过调查,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乔某系被告张某某介绍,应聘到某建材公司工作,其在工作期间被蒸汽烧伤,被告某建材公司作为乔某雇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蒸汽未放干净的情况下,打开蒸压釜门被烧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乔某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某建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另一被告、乔某的职介人张某某同被害人并非雇佣关系,故对乔某要求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赔偿原告乔某13384.50元,驳回乔某对职介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