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原告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诉被告黄页(化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金明区法院审结,这是该院首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适应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审判人员张芳芳在缺乏可参考先例的情况下,查证其他省市规定编制了金明区法院小额诉讼须知,并参照一些法院判决规范了裁判文书样式,全案进行了大胆有益的探索,为今后适用该程序审理案件奠定了基础。
被告黄页于2008年11月25日购买金池名郡商品房一套,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约定由原告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截至2013年9月31日止,被告已拖欠物业费3000余元,并应承担逾期缴纳物业费的滞纳金。金明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首次适用的小额诉讼须知,庭审过程中,被告黄页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进行抗辩,最终审判人员在理顺法律关系、认定证据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做出被告黄页向原告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支付所欠物业费及滞纳金的判决。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于送达判决书时与被告黄页进行了法律释明,他在最终理顺法律关系后,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会另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存在的房屋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