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朋友春节期间聚会,因喝酒喝多了在路边耍酒疯,拿起路边的石头砸向路人,结果造成路人受伤,受伤者高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7800元。今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理该起人身、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后,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7800元。
2013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十),李某与朋友王某、刘某、朱某聚会,喝完酒后,一人摇摇晃晃走在黄河大街路边上,手上拿着一块石头,嘴里一直骂人,并且不时用石块砸向路人。在路边骑自行车的高某不幸被石块砸中,脑袋上当场鲜血直流,高某当时就拽住李某不让其走,李某这时嘴里还一直骂着,这时众多路人都围了上来,其中一人并报了110。很快,110警察赶到,对李某与高某做了笔录后,让高某赶快去医院看病。后来李某与高某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高某无奈,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78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李某辩称,由于当时已经喝得不省人事了,脑子非常不清楚,对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喝酒喝多伤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予以确认,应当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7800元。关于被告高某辩称说喝酒喝多不省人事,对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不应当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