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因患结核病在开封市结核病防治所住院治疗。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该防治所三楼25号床向刘某某(另案处理)出售“黄皮”(粗制海洛因)一包0.35克,收取毒资100元。经人举报,李某当晚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