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金明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出租车司机案

  发布时间:2009-08-30 09:11:34


    近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对被告人刘小猛(未成年人,化名)抢劫出租车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小猛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并依法判决被告人的父母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66714.32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刘小猛携带尖刀、铁丝步行到开封市城区,准备伺机抢劫出租车司机。当晚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小猛到开封市儿童医院附近,租乘被害人朱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BT**89的出租汽车,当行至河南大学新校区东门外的土路上时,被告人刘小猛使用作案工具对朱某实施抢劫,出租车失控撞到路边的电线杆上,致使朱某受轻伤(偏重)。被告人刘小猛在逃跑的途中被群众抓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平时经常出入网吧,喜欢玩网络游戏,父母对其缺乏有效管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是非观念,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刘小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欲抢劫他人合法财物,虽未劫得财物,但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小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依法应予赔偿,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 被告人刘小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jf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