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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2-04-25 15:49:30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执行依据及管辖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立案标准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7.以被执行人财产所有地为依据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的财产状况证明。

(四)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无需预交。

(五)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申请执行人的联系方式。

    3.代为申请执行的,就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

    4.申请执行的依据原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

(六)执行风险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非说明申请人的权利可以完全实现。民事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且受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民商事活动固有风险大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申请执行人应有充分的认识,并承担不能执行的风险。

(七)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八)执行程序

    1.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

    2.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

    3.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等。

    4.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5.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中止或程序终结执行。

    8.中止或程序终结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九)执行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十)执行规范

    1、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6)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回避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人员时提出。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案件逾期未能执结若是由执行人员怠于执行造成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执行人员。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执行人员。 

    3、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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