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条款,金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董征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强调了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条件规定,这样,更加强调了被害方主体地位和权益保障。
董征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使被害方的物质损害和精神创伤获得补救和修复,加害方也通过真诚悔罪,承担责任,减轻或免除了自己的罪责。这样,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到轻缓处理,也有利于这类刑事案件在程序上获得简化处理,尽快终结诉讼进程,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但必须强调,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公诉案件,并不是“以钱买刑”、一赔了之。因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在公诉案件中,基于《刑法》基本原则和国家追诉主义,司法机关需要依法对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公正性、合法性及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综合案件情况(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及和解情况(如被害方态度、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履行情况等),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作出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