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推动全省法院执行异议之诉实质化解工作走深走实,河南高院精选5起执行异议之诉实质化解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联动调解化积案 实质解纷促共赢
——冯某军与李某占、河南某置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案
基本案情
李某占与河南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高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李某占工程欠款本息。因河南某实业公司对河南某置业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执行中,洛阳市洛龙区法院查封了河南某置业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案外人冯某军以其系消防工程实际施工人,已与河南某置业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实际装修入住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二审支持其诉请后,申请执行人李某占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
合议庭结合申请执行人债权多年未实现,而案外人已入住案涉房屋8年多的实际情况,组织各方调解。同时协调洛阳中院、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查明案涉房产为纳入保交楼项目的问题楼盘,河南某置业公司另有房产可抵债。执行人员遂多次陪同申请执行人实地看房,并与当地保交楼工作专班沟通。经数十轮磋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补足差价后抵顶另外三套房产,并主动撤回了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下联动、审执协同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省、市、区三级法院上下联动,审判部门与执行实施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对接保交楼工作专班,实地核查房源,多次组织磋商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兑现,案外人居住权益亦得到依法维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河南高院提供)
案例二
股东担责起纷争 调解促和化坚冰
——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再审审查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张某等人为被执行人一案,一、二审均判决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7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某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
经查,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张某认缴5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44年3月20日前。后增资至500万元,经多次股权转让,最终由常某彬持股100%,认缴期限不变。张某主张其2021年6月股权转让时案涉债权尚未形成,认缴制下不应担责;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则称股权转让前双方已协商款项支付事宜,张某应承担责任。
合议庭准确把握双方诉求与争议核心,多次组织沟通协调。一方面,向张某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与类案裁判规则,阐明认缴出资情形下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揭示其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结合张某实际情况与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合理诉求,耐心居中调解,推动双方互谅互让。经多方努力,张某逐步转变态度,同意支付25万元认缴出资款,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亦综合考量出资情况及责任主体等因素,接受该解决方案。协议签订当日,张某足额支付款项并主动撤回再审申请,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往往涉及债权人权益保护与股东合理预期的平衡,处理不当易影响投资主体信心和企业经营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既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守牢市场交易安全底线,又合理界定股东责任边界,避免过度追责,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责任与担当。(河南高院提供)
案例三
离婚购房起纷争 和解息诉促共赢
——郜某霞与唐某民、沁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
基本案情
唐某民申请执行王某俊、沁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4年10月,郑州中院依法裁定对案涉房屋评估拍卖并发布腾房公告,郜某霞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称其与王某俊离婚后于2008年购买该房屋,2010年入住至今,并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郜某霞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高院二审中查明,郜某霞所提交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依法应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其身患脑梗、生活困难,且长期居住案涉房屋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善意文明司法理念,积极组织各方调解。经过数十次沟通,最终将和解金额从20余万元降至5.8万元。为推动和解达成,郜某霞的代理律师也积极参与,还将代理费先行垫付。2025年12月,各方达成和解:郜某霞当庭支付5.8万元,唐某民申请解除房屋查封,并同意郜某霞撤回起诉。河南高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予撤诉。目前案涉房屋已解封并过户至郜某霞名下,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与律师行业同向发力、协同联动,实质化解涉民生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的生动实践。法官与律师共同努力,破解 “执行不能” 与 “生活困难” 僵局,实现多方共赢,推动形成 “法院主导、律师参与、多方协同” 的纠纷治理格局,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河南高院提供)
案例四
涉众执行起波澜 示范调解护民安
——李某森与张某军、燕某、某鼎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
基本案情
张某军与燕某、韩某某、某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峡中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张某军申请执行,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查封某鼎公司名下某园二期46套房产。案外人李某森就其中一套房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于2014年支付定金,2016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接收房屋,自2016年8月居住至今,案涉房屋为其唯一住房。截至2021年8月,李某森已支付购房款170501元,占总房款51%,请求解除查封并确认其享有房屋所有权。
李某森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因经济困难未交剩余房款,若驳回其诉请,将损害其基本生存权。该案系针对案涉楼盘提起的首案,另有45套查封房屋、30多户已提执行异议的购房人,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人民法院未简单下判,而是结合案涉项目被纳入“登记难”台账等事实,联动政府部门、民调机构,多次与各方沟通协调,促成李某森将下余购房款缴至法院,张某军同意解除查封。人民法院遂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采取示范性判决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以个案审理为突破口,采用示范性裁判引领后续批量案件化解方向,通过“补交房款+解除查封”的处理模式,为其余40余户购房人确立了清晰、可预期的解决路径。既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切实保护购房者基本居住权,还有效防范群体性风险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三门峡中院提供)
案例五
源头解纷破僵局 护企利民促和谐
——付某与孙某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
基本案情
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某阳与程某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阳中院判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孙某阳工程款14990552.13元及利息。执行中,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于2023年8月8日查封该公司名下六套房产。案外人付某就其中一套房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查,付某于2022年1月12日签订商铺认购协议,并多次向栗某春转账付款。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付某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
二审中,合议庭认真核查事实,多次与执行实施部门沟通协调,查明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且被执行人具备清偿能力。合议庭遂督促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债权及资产进行核算,并依法纠正不当执行行为。最终,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裁定解除对案涉房屋及其他超标的查封不动产的查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因超标的查封等不规范执行行为引发,审理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督促执行法院纠正违规查封措施,从源头上化解纠纷,既保护了案外人合法权益,也避免因错误查封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三方合法权益。(南阳中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