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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亮剑虚假诉讼|为了“报复”前妹夫

发布时间:2025-09-12 09:15:29


   昔日夫妻同船渡一朝反目成陌路恨意扎根怨入骨既往亲情全不顾账目本已理清楚又翻旧账再起诉告状本想把气出亵渎司法牢房住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齐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感情不睦,王某因需偿债,向齐某借款”104500元,齐某恐日后离婚难以追讨,遂要求王某出具借条,并特意将出借人写成同母异父的姐姐陈某。后二人感情彻底破裂,为促使齐某配合尽快离婚,王某应齐某要求,于离婚当日偿还齐某110000元,当王某索要借条时,陈某却谎称借条已丢失,同时交给王某一份由他人代书、他人捺印的收据,载明收到王某104500元,已全部还清。然而不久后,陈某在明知王某已经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为了给妹妹出气,竟持原始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再次偿还该笔借款。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陈某涉嫌虚假诉讼,随即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陈某罪行迅速败露。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其妹妹离婚后因对妹妹前夫王某心生怨恨,在明知王某已偿还所谓债务的情况下,为报复王某,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再次履行债务,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时,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对于当事人陈述有疑点或者确系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中,经当事人申请笔迹指纹鉴定、调取银行相关凭证,法院依职权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凭证来源进行详细调查后,发现原告陈某涉嫌虚假诉讼,遂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查明陈某隐瞒债务已获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侵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企图借助司法权力达到自身非法目的,妨害司法秩序的不诚信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示范区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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