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申请人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部分农民工代表,敲着盘鼓、放着鞭炮来到金明区法院表示感谢。
2006年12月份,原告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了被告张贵春开发的赵屯小康社区1-4号楼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下欠158万工程款未付。原告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向金明区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月5日,金明区法院作出(2009)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贵春给付原告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307787.63元、车库款184782元及利息,并返还风险抵押金20万元,共计1692569.63元。2010年4月,原告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金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贵春躲避执行,金明区法院先后3次进行了公告送达。期间,被执行人的合伙人王某某将法院查封的房屋转租他人,并以其妻王某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2010年6月28日,金明区法院召开听证会,并邀请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证。经合议,依法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的合伙人王某某及租赁户在法院查封的房屋内堆放垃圾,设置执行障碍,拒不搬迁,并扬言“谁敢强制执行,就点火自焚、同归于尽”。2010年12月19日,40余名农民工联名上书,要求法院尽快执行,以便拿到期盼三年之久的血汗钱。经过认真研究和周密部署,2010年1月27日春节前夕,金明区法院邀请了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记者对强制执行全过程进行依法监督和支持,对查封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执行。查封房屋拍卖后,申请人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农民工代表领取了204万元的执行款项,历时三年多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农民工对法院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