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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治理机制,建设法治社会

发布时间:2014-10-28 14:20:54


社会建设的能力、社会发育的水平和社会进步的“法治含量”,决定着社会发展转型的成效和社会文明的程度。只有法治内化成为公民的真诚信仰,才能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部署。全会提出,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社会建设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对这四方面建设具有统合功能和辐射作用。加强社会建设,必须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创新社会治理”,相较以往一直注重的“社会管理”,“社会治理”体现了社会建设理念的重大转变——社会管理的主体是公共权力部门,政府管理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社会治理的主体则趋于多元广泛,既包括政府管理的内容,也纳入了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等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其中包括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要求我们严格遵循法治逻辑,善于通过法治手段,将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为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增强社会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提供法治保障。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内在地需要动员、吸纳社会公众的参与,特别是动员、吸纳社会公众对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的参与。立法和司法是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活动,唯其高度专业化、职业化,更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吸收社会公众的智慧贡献,切实体现保障公民权益的宗旨价值。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保障公众对立法和司法的充分参与和有效监督,才能确保立法和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发挥立法和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引领推动社会和谐的作用。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既包含国家治理体系升级和社会建设理念转变的“形而上之道”,也包含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建立健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的“形而下之器”。坚持依法治理,关键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依法保障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只有法律被锻造成为铁的社会规则,法治内化成为公民的真诚信仰,才能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才能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每个人无时无刻不生活在社会之中,社会建设的能力、社会发育的水平和社会进步的“法治含量”,决定着社会发展转型的成效和社会文明的程度。我们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我们建设法治社会一定能取得可观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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